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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 2016-09-12 11:10:49

  名词解释

  一、认证业务名词

    国内认证

  1、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自愿性产品认证(CQC)

  CQC标志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CQC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认证范围涉及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电器、电子产品、纺织品、建材等500多种产品。CQC标志认证重点关注安全、电磁兼容、性能、有害物质限量(RoHS)等直接反映产品质量和影响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指标,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资源节约认证简介

  资源节约产品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节”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节能、节水等认证要求,认证范围涉及电器、办公设备、照明、机电、输变电设备、建筑等产品的节能认证,以及工业水处理、城镇用水、农业排灌、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等产品的节水认证。旨在通过开展资源节约认证,促使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主动消费,引导和鼓励节能产品的推广和技术水平的进步。

  4、国家推行自愿性产品认证

  国推自愿认证指由国家认证认可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认证制度,经批准并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统一的认证标准、实施规则和认证程序”开展实施的认证项目。

  5、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定义: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标准要求的供人类消费和动物食用的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有机产品又叫有机食品,有机食品主要包括:水果、蔬菜、大田作物、畜禽以及其产品、蜂产品、水产品等;除了有机食品,有机产品还涉及:饲料、纺织品、化妆品、林业产品、家具、肥料、生物农药等。

  6、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

  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以下简称GAP),是一套主要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操作规范。GAP是以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关注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安全和福利,保证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一套规范体系。它通过规范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管理,鼓励减少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使用,实现保障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安全以及动物福利等目标。GAP强调从源头抓起解决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是提高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和工具。该标准主要涉及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各农业领域。

  7、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注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政府间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努力提供了总体框架。公约认为气候系统为全球所共享,其稳定性受到工业及其它来源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影响。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

  注2:《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举行的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量化了附件1缔约方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种基于市场的减排机制:排放贸易、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

  8、光伏认证(PV)

  2009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及市场拉动的方式,促进国内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通知要求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获得CQC认证的光伏产品可以加贴CQC金太阳认证标志,并被国家“金太阳工程”及国家光伏电站特许权招标等大型光伏电站项目所采信,可申请国家金太阳工程补贴,亦可作为其它工程招标中的认证依据。

    国际认证

  9、CB

  CB体系(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的IEC体系)是IECEE运作的一个国际体系,IECEE各成员国认证机构以IEC标准为基础对电工产品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其测试结果即CB测试报告和CB测试证书在IECEE各成员国得到相互认可的体系。目的是为了减少由于必须满足不同国家认证或批准准则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壁垒。IECEE 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的简称。

  10、CE

  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盟国家及欧盟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市场的“通行证”。任何规定的(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产品,无论是欧盟以外还是欧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在投放欧盟市场前,都必须符合指令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并且加贴CE标志。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最低技术标准,简化了贸易程序。目前包括24条新方法指令涉及CE认证。

  需要CE认证的国家有:所有欧洲经济区域的国家。

  包括:

  欧洲联盟: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25个国家。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瑞士、冰岛和挪威3个国家。

  11、RoHS

  欧盟RoHS: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指令,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六种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值。2006年7月1日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 欧盟于2011年7月1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新RoHS指令2011/65/EU指令,该指令为旧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修订版,新指令将于公布后20天 (2011年7月21日)生效,新指令的主要修订为:范围扩大至所有电子电气设备 (EEE),包括医疗器材、监控设备以及未包含于先前十大电子电气设备之中的产品等。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于 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转换成国内法,RoHS新指令2011/65/EU将于2013年1月3日正式施行,旧RoHS指令2002/95/EC将同时废除。

  中国RoHS:2006年2月颁布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门制定的中国首部电子信息产业绿色法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9年10月,第一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公示,涉及打印机、手机、电话机等3类产品, 2009年11月,《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及无铅焊接标准共六项电子行业标准发布, 2010年5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2011年5月 国推RoHS自愿认证配套标准GB/T26125-2011(检测方法)和GB/T26572-2011(限量要求)正式发布,2011年11月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规则》正式实施。

  12、PSE

  PSE(Product Safety of Electrical Appliance & Materials)认证(在日本称之为“适合性检查”)是日本电气用品的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是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日本政府根据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中规定,将电气用品分为“特定电气用品”和“非特定电气用品”,其中“特定电气用品”包括115种产品;“非特定电气用品”包括339种产品。PSE包括EMC和安全两部分的要求。

  13、SASO(出口沙特)

  沙特对进口的所有消费产品实施产品符合性认证计划(PCP:Product Conformity Program),该计划的前身为1995年9月起率先执行的国际符合性认证计划(ICCP:International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Program)。2008年起,该计划由沙特标准局(SASO)下属的“实验室和质量控制部”负责,名称也由ICCP改为PCP。这是一项对规定产品进行包含测试、装船前核查及认证的综合计划,以保证进口的商品出运前能全面符合沙特的产品标准。

  14、E/e-mark

  欧洲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汽车EC指令和ECE法规由第三方进行批准,并由一独立实体完成检验、产品一致性评价和批准。欧洲各国的整车型式认证批准(WVTA)于1998年1月1日起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对乘用车(M1类)整车强制实施,于从1999年6月17日依据整车型式批准指令2002/24/EC(92/61/EEC)对摩托车整车强制实施。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则是全欧洲统一的,依据的是ECE法规、EC指令。分e-mark和E-mark两类,e-mark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E-mark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二者原则相同,只有极少部分内容有差别。

  15、eemra(中新EEMRA)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关于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合格评定的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在温家宝总理和新西兰海伦?克拉克总理见证下由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孙大伟与新西兰外交贸易部长菲尔?戈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

  该协定是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达成的第一个在产品认证领域的相互承认安排,适用于在中新两国境内生产组装并直运贸易的电子电器产品。

  16、GLOBALGAP(全球良好农业规范)

  GLOBALGAP,全球良好农业规范,英文全称Global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GLOBALGAP是一套主要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操作规范。它是以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关注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安全和福利,保证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一套规范体系。它通过规范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管理,鼓励减少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使用,实现保障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员工健康安全以及动物福利等目标。GAP强调从源头抓起解决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是提高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和工具。该标准主要涉及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各农业领域。

  二、认证基础名词

  17、申请人(认证委托人)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以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注:申请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持证人。

  18、制造商(产品生产者)

  一个进行或控制产品的设计、制造、评定、处理和存储等阶段,使其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责任,并在那些方面承担全部责任的位于一个或若干个固定地点的法人组织。

  19、生产厂(生产场地\被委托生产企业)

  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实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对其实施跟踪服务的场所。

  注:通常,生产厂应是进行最终装配、实施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如有)、包装、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的场所。当产品的上述工序不能在一个场所完成时,应选择一个至少包括例行、确认检验(如有)、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环节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场所进行检查,并保留到其余场所进一步检查的权利。

  20、OEM生产厂

  被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生产认证产品的生产厂。

  注1:委托人可以是申请人或制造商

  注2:OEM生产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生产厂的设备下生产认证产品。可以使用不同申请人\制造商的商标。

  注3:不同的委托人,OEM厂应分别接受检查,体系要素不重复检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产品的一致性检查不可免除。

  21、ODM生产厂

  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22、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

  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23、ODM模式申请

  以ODM模式进行的申请

  ODM模式,即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24、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关键件)

  对产品安全以及EMC、节能、节水、环保等产品质量特性起关键作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

  注: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及要求通常在认证规则中列出。

  25、供应商

  为生产厂生产认证产品提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组织。

  注:在认证申请时如供应商是贸易\销售商时,还应明确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商或生产厂。

  26、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指产品认证制度中通过检测来确定产品特性的环节,包括样品要求及检测评价要求。产品型式试验是为验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的试验。产品检验广义上包含产品型式试验;狭义上,产品检验指依据产品标准的部分指标或产品特性标准进行的试验。目前,依据产品安全标准的试验也定义为产品型式试验。

  27、工厂检查

  对生产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检查。

  28、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前对申请认证的生产厂进行的工厂检查。

  29、初评

  认证决定的组成部分,是对产品认证评价活动最终阶段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有效性的确认。

  30、复评

  认证决定的组成部分,是对认证活动有效性的判定,并做出是否获得证书以及证书的批准、保持、暂停、注销、撤销、恢复的最终决定。

  31、CCC标志(CCC+S、CCC+EMC 、CCC+S &E、 CCC+F)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CCC标志分为不同认证种类,在CCC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进行区分,它是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其中“S”代表“安全认证”、“EMC”代表“电磁兼容认证”、“S&E”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F”代表“消防产品认证”

  三、持证人必知名词

  32、新申请

  除变更申请和复审申请以外的所有认证申请均为新申请。

  33、扩项申请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已有获证产品,新增同类产品的认证申请。

  注:同类产品是指相同工厂界定码范围内的产品。

  34、扩类申请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已有获证产品,新增不同类产品的认证申请。

  注:不同类产品是指不同工厂界定码范围内的产品。

  35、变更申请

  持证人针对证书信息、组织机构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等的变更提出的申请。

  36、获证后监督检查

  为确保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对生产厂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工厂检查,监督检查往往同时开展工厂监督抽样检测活动。

  37、正常监督检查

  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监督周期进行的获证后的监督检查。通常简称监督检查。可采取事先通知和不事先通知的检查的方式。

  38、飞行检查

  正常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是在不预先通知持证人/生产厂的情况下,委派检查组按有关规定自行直接到达生产现场,对获证企业实施工厂监督检查和/或工厂监督抽样。

  39、特殊监督检查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一种形式,是按认证规则的规定,对生产厂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和/或工厂监督抽样

  注:特殊监督检查不能代替正常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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