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按照《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运维资质认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称运维服务)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的服务级别要求,对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业务系统等提供的综合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从事运维服务单位的整体实力、运维服务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运维服务单位正式聘用,熟悉运维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运维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单位委托对运维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运维项目经理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电子联合会对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运维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七条 运维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修订版。
第三章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八条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由企业自行聘用,聘用条件除应满足《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且至少负责过1个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
第九条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及增加的要求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运维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运维资质的申请与认定、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注卓越空间
关注卓越微博
关注卓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