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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年审实施细则(2/2)

发布时间: 2018-11-01 16:56:31

第三章 企业能力年审流程

  第八条 企业能力年审申报

  (一)基本原则:

  1.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年审须提前2个月申报;

  2.企业在申报前,应认真阅读本细则和《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申报,以免发生漏报,误报等情况被退回,影响企业能力年审进度;

  3.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年审的,其能力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重新申报能力评价,同时须交回原证书;

  4.企业年审信息及其证书有效性在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系统上实时发布。

  (二)年审申报程序:

  1.申请能力年审的企业,登录安防工程企业能力评价系统(http://122.112.2.213),在“年审”栏目中详细阅读《年审申报指南》后,在线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年审申请表》、《安防工程企业能力年审基本情况登记表》、《安防工程企业能力年审工程业绩汇总表》;

  2.企业提交并上传的资料应确保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业绩信息,有随意篡改项目名称、工程额、验收日期或与评价时申报业绩信息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业绩。

  第九条 企业能力年审受理

  (一)分中心受理北京地区企业能力年审申报,在企业提交年审材料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检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二)合规性检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合格事项,退回全部资料,企业纠正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企业能力年审

  1.按照企业申报能力等级,分中心选派评审员在线进行符合性审查;

  资料的符合性指:资料中的相关信息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条件的规定。

  2.确认符合的,报告评审结论;

  3.确认不符合的,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全部不符合事项, 企业应派专人关注能评进程,在《不符合项报告》告知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补充证据资料,纠正有效的,即为符合能力年审要求,纠正无效的,即为不符合能力年审要求。纠正的机会只有一次;

  4.北安协组织一级企业能力年审初评,明确审查结论,并批转至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实施终评;组织、批准二、三级企业能力年审;

  5.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组织一级企业能力年审终评,批准一级企业能力年审。经中安协能评中心终评,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投诉的通过一级能力年审,否则,由中安协能评中心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发予《不合格通知》。企业通过年审的,原发证书继续有效。其年审合格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提供查询。

第四章 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一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有效期均为三年。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证书。企业换发新证,需提交换证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交回全部原发证书,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企业丢失能力证书的,应及时报告原颁证机构,在企业能力评价系统登记挂失,并提交补证申请,说明原因,签署盖章。经批准后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 颁发证书的数量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件。

  第十五条 经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涂改、变造证书情节的,将撤收其所获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应及时向北安协能评分中心报告变化、特别是重大变化信息。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恪守证书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终止能力评价,或撤销其企业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企业能力评价,并在中安协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

  1.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3.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6.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能力证书的;

  7.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采取随机和选择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能力年审企业进行现场抽检,重点检查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核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以及与投诉有关事项。随机性抽检比例不低于10%。

  请各申报企业提前准备好上传提交材料中的技术人员证书(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书、退休证、返聘协议)、社保证明资料(近三个月参保人员名单)、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业绩资料(合同、设备报价清单、验收文件、设计方案、银行往来票据、发票)、诚信证明(工商、银行、税务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等申报资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能评机构将在年审过程中进行抽检。

  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抽检,不得回避阻碍。企业在接到网上通知后,由企业负责人携带法人授权书一次性提交全部原件资料进行现场抽检,并签署抽验报告。在通知时限内未能提供原件进行抽检的,或企业负责人未签署抽验报告的,能评机构可中止抽检,经协会领导批准,将被终止能力年审,并撤销其企业能力证书。

  第二十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复评的,其能力证书自行失效,且在失效后一年内不可重新申报能力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办法》,要守法遵规,保守秘密,敬业、公正、廉洁,恪守评审员行为准则。要做到公正客观,终于职守;勤奋认真。一丝不苟;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不随意讨论和披露评审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企业任何财物;不误导企业;不损害安防协会和评价中心的声誉;谨言慎行,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在能力评价工作中,安防工程企业投诉的重大问题,确应由评审人员承担责任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纪的,将按《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能力评价结果网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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